设定租赁权标的物 法院能否直接带租拍卖?
作者:济南矿产律师网 来源:济南矿产律师网 时间:2021/12/16 11:40:32
济南矿产律师网转自济南矿产律师网公众号:设定租赁权标的物,执行法院能否直接带租拍卖?答: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、交付的实体权利的,可
济南矿产律师网转自济南矿产律师网公众号:设定租赁权标的物,执行法院能否直接带租拍卖?
答: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、交付的实体权利的,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。执行法院发出拍卖公告后,承租人向法院提交租赁协议,以执行标的物已设定租赁权为由,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对该标的物强制交付的,执行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,不得直接带租拍卖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27条规定:“执行过程中,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”。案外人、当事人对裁定不服,认为原判决、裁定错误的,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;与原判决、裁定无关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观点来源:山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《执行异议复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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